办案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案情简介
申请人为刘XX师,受嫌疑人王X亲属委托担任侦查阶段辩护人;嫌疑人王X因涉嫌伪证罪被萧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萧山区看守所。王X因与涉嫌强奸罪的孙某存在三年恋爱关系,出于私情作出不实证言,但该行为未对强奸案件事实认定造成严重影响。王X无任何违法前科,归案后主动配合公安如实供述;其处于离异状态,独自抚养 7 岁幼子,若持续羁押将导致孩子无人照料。辩护人依据少捕慎押政策,向公安申请对王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办案经过
刘XX师会见王X,完整核实涉案起因、主观动机、危害后果,梳理四大取保核心理由:一是涉案情节较轻,大概率判处三年以下轻刑,无暴力恶性;二是系初犯、坦白悔罪,社会危险性极低;三是出于情侣私情犯罪,主观恶性小,未造成严重办案干扰;四是家中有未成年幼子需单独抚养,羁押存在现实家庭困难。结合刑诉法及羁押审查规定,撰写完整书面取保候审申请书,递交办案公安并同步沟通案件处理意见。
案件结果
申请核心理由均符合取保候审法定适用条件:嫌疑人涉嫌罪名量刑较轻、无前科、坦白悔罪,不存在继续羁押社会风险,且存在未成年子女需抚养的特殊家庭情形,契合宽严相济、少捕慎押刑事政策,公安机关可据此作出取保决定。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同时具备特殊家庭照料需求的嫌疑人,可依法准予取保候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