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多名被告人共同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电信网络诈骗罪,杨新煜律师接受其中一名被告人彭X家属委托,担任彭X一审辩护人;其余同案被告人分别聘请律师或由法院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出庭辩护。 以境外人员为首搭建跨境电信诈骗窝点,多名被告人先后结伴偷越国境前往境外诈骗园区,按照团伙分工各司其职:部分人员负责邀约人员出境、部分人员在窝点内拨打诈骗电话诱导受害人转账,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有被告人均系无犯罪记录的社会青年,受高薪诱惑参与犯罪,参与犯罪时长各不相同,归案后全部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结合各人参与程度拟定了跨度较大的量刑区间,将所有涉案人员统一认定为诈骗共犯提起公诉。
办案经过
杨新煜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彭X,细致核对其出入境时间、境外工作时长、具体工作内容、获利金额等全部案件细节;完整查阅本案全部卷宗笔录、出入境记录、资金流水、同案供述等证据材料。 梳理核心辩护要点:1、当事人系被他人诱骗出境,并非诈骗团伙组织者、策划者,仅听从上级安排拨打诈骗电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2、参与境外诈骗时间较短,实际违法获利数额少;3、无前科属于初犯,归案后全程坦白供述,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态度良好;4、家境普通,法律意识淡薄才误入犯罪。庭审中逐一发表书面辩护意见,请求法院综合各项情节大幅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后采纳杨新煜律师全部辩护意见:认定彭X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依法认定其为共同犯罪从犯,结合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参与程度浅、获利较低等多项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基础上下调刑期,判处短期有期徒刑并适用罚金,羁押期间可依法折抵刑期。 裁判理由:本案属于跨境团伙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区分各被告人层级与分工;彭X未参与团伙筹备搭建,仅从事一线话务工作,依附主犯开展活动,属于从犯;具备认罪认罚、坦白、初犯等从宽情节,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综合全案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判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