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X(化名),男,1966年出生,某果业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兼出纳,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某区。
辩护人: 陈律师,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俞留军,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10日,张X受聘担任某果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出纳,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及资金收支工作。2018年4月1日,张X卸任出纳职务,但其此前管理使用的个人银行账户仍用于公司收支。公诉机关指控,张X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收取果苗款、果子销售款、涉案款后不入账,以及以备用金、往来款等名义支取公司现金等方式,侵占公司款项共计728,013.19元,数额巨大。2023年1月10日,张X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公诉机关认为,张X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建议法院在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四年零六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由于张X曾因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具有一定的前科背景,案件的辩护难度较大。庭审中,张X对部分指控事实提出异议,否认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办案经过: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涉案金额的准确认定,部分款项是否已实际用于公司支出;二是张X行为的定性,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还是挪用资金罪;三是张X是否具有自首情节。辩护人俞留军律师介入后,迅速展开了全面细致的阅卷工作,对每一笔争议款项进行了逐一核查和论证。针对金额认定问题,俞律师通过对银行交易明细、会计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的交叉比对,提出部分款项已实际用于公司经营支出应予扣减的辩护意见。针对罪名定性问题,俞律师提出张X部分行为系资金挪用而非据为己有,应认定为挪用资金罪的辩护思路。针对自首问题,俞律师指出张X经通知主动到案,虽对行为性质有所辩解,但已如实供述主要事实,应依法认定自首。在庭审中,俞律师围绕证据链的完整性、金额认定的准确性、罪名的适用等核心问题进行了充分质证和辩论,据理力争。
案件结果:
本案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对控辩双方的意见进行了全面评议。法院经审理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金额进行了大幅核减,认定张X职务侵占金额为605,238.82元,相比指控金额核减了122,774.37元。法院认定张X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采纳了辩护人关于部分款项已用于公司支出应予扣减的意见;但未采纳辩护人关于挪用资金罪和自首的辩护意见,认为张X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故意,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且张X虽主动到案但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最终,法院判处张X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这一判决结果远低于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区间,刑期降幅接近50%,对被告人及其家庭产生了至关重要的积极影响。本案充分体现了辩护律师在金额核对、证据审查、量刑辩护等方面的专业价值,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大幅减轻刑罚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