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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留军律师代理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租赁期满拒不返还,二审维持原判,助当事人收回土地并获赔1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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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留军律师通过系统梳理合同履行、行政强拆、多次诉讼等复杂法律关系,精准论证无权占有法律构成,有力反驳“代管”抗辩及诉讼时效主张,成功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争取到收回土地并获赔113万余元占用损失费的全面胜诉结果。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 李XX,男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县某街道办事处某社区居民小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 俞留军,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某居民小组将其位于路旁的集体闲置空地(约7600平方米)对外招标出租,李XX以35元/平方米的单价中标。双方分别于2019年3月19日、2020年3月25日签订两份《土地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均为一年,租金每年266000元。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后,若不遇政府征用及集体发展经济使用,可继续续签。合同履行期间,李XX在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承租土地上建盖钢结构建筑物。2021年4月9日,因该建筑属违法建筑,宁州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李XX搭建的建筑进行了强制拆除。此后,李XX未将土地返还居民小组,而是继续在土地上堆放吊车、皮管等物品。居民小组多次要求返还土地未果,于2022年4月起诉后又撤诉。2025年,居民小组再次提起诉讼,要求李XX清除土地上的堆放物、返还土地,并支付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土地占用损失费共计113万余元。李XX辩称其系“代管”土地而非“占用”,且认为合同无效,不应参照原合同标准计算占用费。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拒不返还土地引发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土地占用性质认定、占用损失费计算标准以及诉讼时效适用三个方面。居民小组委托俞留军律师代理本案一审及二审程序。接受委托后,俞律师迅速梳理了案件的法律关系脉络,包括双方签订的两份土地租赁合同、行政强制拆除相关行政诉讼及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的历次审理情况。针对李XX提出的“土地为水田、合同无效”的抗辩,俞律师指出:虽然案涉土地性质经查为水田,但在招标之前居民小组已对土地进行了填土整平,李XX是在填土整平后经竞价中标取得承租权并实际占有使用,合同履行过程中李XX亦未就土地性质提出异议;租赁期限届满后,李XX继续占有土地缺乏合同依据,已构成无权占有。针对李XX主张的“代管”而非“占用”的抗辩,俞律师结合李XX本人自述的“土地上堆放的皮管及吊车系其本人及其子所有、堆放的材料是其同意他人堆放”等陈述,有力论证了其实际占有使用土地的事实。针对诉讼时效问题,俞律师提出不动产物权返还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且占用行为持续发生。二审中,针对李XX变更上诉请求、仅对占用费提出异议的情况,俞律师围绕合同履行完毕、李XX持续占用、参照原合同标准计算占用费合理等核心论点进行了充分论证。

案件结果: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公开审理,法院对争议焦点逐一作出了认定。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两份合同均已履行完毕,自2021年3月31日租赁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亦未达成新的合意,李XX继续占有使用土地缺乏合同依据,构成无权占有;李XX关于“代管”土地的主张无证据支持;居民小组要求返还土地并支付占用损失费的诉请合法有据。一审法院参照双方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每年266000元),判决李XX清除土地上的堆放物并返还土地,支付2021年4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的土地占用损失费XXX元,并按每日738.86元标准支付自2025年7月1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占用费。李XX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XX自租期届满后未支付任何费用,案涉土地一直由其实际占有使用,理应支付占用费;土地虽系农业用地,但在招标前已由居民小组填土整平,李XX是在填土整平后经竞价承租并使用,参照原合同租金标准计算占用费并无不当;李XX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不动产物权返还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中,代理人俞留军律师通过系统梳理法律关系、精准论证无权占有的法律构成、有力反驳被告各项抗辩,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收回土地并获赔113万余元占用损失费的全面胜诉结果,有力维护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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