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X等九人诉某县人民政府、某县农业农村局行政答复及行政复议案(二审)
审理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XX
上诉人(一审原告): 陈XX(化名)等9户村民,住云南省玉溪市某县某某镇。
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 某律师团队,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某县人民政府、某县农业农村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 俞留军,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代理某县人民政府);邓X,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某县农业农村局)。
案情简介:
陈XX等九人系某县某某镇某某社区居民,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在“某某箐”拥有承包地块。为解决某街XX组居民住房问题,某某社区启动“拆村并点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案涉某某箐地块被纳入项目范围。2023年8月23日,某县政府作出村庄规划批复,将案涉地块规划为预留宅基地。2024年10月28日,某县政府作出农用地转用批复,同意将相关集体农用地转为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2024年8月14日,陈XX等九人向某县农业农村局邮寄《违法占地查处申请书》,申请对相关村民违法占地建房行为进行查处。某县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8月16日签收后作出回复,陈XX等人不服申请复议,县政府复议责令重新处理。2025年4月29日,某县农业农村局作出便笺〔2025〕**号《回复》,告知申请人:涉案地块已纳入村庄规划宅基地使用范围并已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建房人已取得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已合法化,不符合立案查处条件。陈XX等人不服该回复,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复议决定维持该回复。陈XX等人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回复及复议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与行终**号案件关联的土地违法查处行政案,被诉主体为某县农业农村局(行终**号被诉主体为某县自然资源局),案件事实背景和法律争议焦点高度一致。俞留军律师代理被上诉人某县人民政府,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进行了系统论证。核心辩护要点包括:一是某县农业农村局作为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耕地建房等行为具有法定查处职责,系适格执法主体;二是案涉地块经村庄规划批复明确为“预留宅基地”,并经农用地转用批复完成转用手续,相关建房人已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已符合法定用途规划,违法状态已消除;三是某县农业农村局经核查后认定不符合立案查处条件并作出回复,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四是某县政府作为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该回复,亦无不当。庭审中,俞律师围绕“违法状态已消除”“查处职责已履行”“回复内容合法适当”三个核心论点进行了充分论证。
案件结果:
本案经过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面采纳了俞留军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某县农业农村局系辖区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系适格执法主体;案涉地块经规划批复明确为“预留宅基地”,并经农用地转用批复完成转用手续,相关建房人已取得合法审批文件,符合相关规定;陈XX等人主张补办手续不能抵消违法性、应责令拆除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涉案地块通过补办手续已符合法定用途规划,违法状态已消除,某县农业农村局经核查后认定不符合立案查处条件并作出回复,程序合法、依据充分;某县政府作为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该回复,亦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中,代理人俞留军律师通过系统论证违法状态已因补办手续而消除、行政机关已依法履行核查告知职责等核心观点,在系列关联案件中再次成功维护了县政府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