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被告人陈X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浙江某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检察院起诉书指控:陈X涉及有两笔贩卖毒品的事实:一、2014年4、5月份某晚,被告人陈X在其位于某市的某出租房内以1000元的价格向王X贩卖甲基苯丙胺4克左右;二、2014年10月21日左右,被告人陈X在某县某大酒店的房间内以250元/克的价格向王X贩卖甲基苯丙胺20克。
【办案经过】
承办律师接手案件后进行了阅卷,依法会见了被告人陈X,核实案件相关情况。本案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陈X在第二次贩卖甲基苯丙胺毒品的犯罪事实时毒品数量应为19克。理由为:一、在客观上,被告人陈X总共带了20克的甲基苯丙胺来到某县宾馆王X的房间,被告人陈X和王X已将其中1克左右的甲基苯丙胺共同吸食了;二、在主观上,两人是在吸食了1克左右的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王X才向被告人陈X提出购买甲基苯丙胺毒品的,证明被告人陈X在贩卖该笔毒品的犯意产生时,毒品数量实际上为19克。庭审中公诉人则认为,被告人陈X已经交易的犯罪事实,不影响其后的吸食情况。后主审法官采纳了承办律师对被告人陈X的第二笔贩卖甲基苯丙胺毒品数量提出的异议,认定被告人陈X在该笔贩卖甲基丙苯胺毒品时,毒品的数量为19克左右,被告人陈X的总共贩毒数量为23克左右。
【判决结果】
浙江省某人民法院当庭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一审对被告人陈X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