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张XX寻衅滋事案(不起诉)
案情简介
2026年1月21日清晨,在平顶山市卫东区某KTV,被不起诉人张XX与巴某某、刘XX酒后因认为有人拉拽包间门,与店长及店员产生争执,随后三人对两名被害人进行殴打,致二人轻微伤。案发后,张XX等三人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公安机关以张XX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审查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张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XX不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