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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寻衅滋事案(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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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国超律师作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辩护人,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精准把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导向,通过引导当事人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系统性辩护策略,成功为未成年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的终局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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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

张XX寻衅滋事案(不起诉)

案情简介

2026年1月21日清晨,在平顶山市卫东区某KTV,被不起诉人张XX与巴某某、刘XX酒后因认为有人拉拽包间门,与店长及店员产生争执,随后三人对两名被害人进行殴打,致二人轻微伤。案发后,张XX等三人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公安机关以张XX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审查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张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XX不起诉。


  • 1970-01-01
  • 被告
  •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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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肖国超律师,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学士。他专注刑事辩护与重大民商事纠纷,执业以来承办案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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