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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的合同诈骗罪案因证据不足而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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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律师参与案件,帮助胡某变更强制措施由逮捕转为取保候审,最终浙江省某检察院也因非法占有主观证据不足,对胡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案件详情

【案情概要】

胡X因向谢X借款一事被浙江省某公安局刑事侦查,胡X因此被刑事拘留、逮捕后转为取保候审。公安机关认为,1、2013年胡X虚构向江苏某公司回收废料,需交50万元保证金的事实向谢X借款。后谢X将50万元人民币汇给胡X,款项被胡X分多次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后胡X逃匿,以致于无法归还2、同年,胡X与丁X口头协议购买价值138930元的铜泥,并约定货到付款,胡X收货后以名种理由拖欠货款,经丁X多次催讨均未支付货款并逃匿,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

【办案经过】

本案中,承办律师从侦查阶段接手至审查起诉终结。在公安侦查阶段,承办律师曾与公安机关沟通后无果。审查起诉阶段依法进行了阅卷,会见了胡X与其进一步核实案情。承办律师认为:第一节中没有非法占有谢50万元的主观故意和客观事实。

1、有向谢出具50万元借条。

2、没有向谢虚构公司,其实际上也有从公司购买货物,只不过由于与公司那边没有谈妥,导致双方交易的时间相差3个月。

3、胡将从谢处借来的钱,实际用于支付货款和工人工资,并非用于赌博或者进行其他挥霍。

4、向胡借款属于高利借款,利息远高于法定最高的月利息3分。

5、前期有向谢支付了利息,有10多万。

6、之所以没有依约向谢支付本金和利息。(1)胡的主营业务行情不好价格下跌和主管部门的严管,生意不好做,才向谢提出只向其支付本金的提意,但谢不接受,反而派多人赶到胡X做生意所在进行逼债。但即便如此,胡也没有更换其手机号,逃避债务。

7、案发前的银行流水交易额相对比较大,直到被抓获前胡一直在做生意,也积极地在找生意赚钱经济实力相对较强。

8、的手机号一直没换,直到被再次网上追捕后。该事实,除了通话记录可查外,证人陈的证言笔录中也有提及到。

综上,可以看出,胡在该节案件事实中既没有非法占有谢50万元的主观故意,也没有诈骗谢50万元钱的客观事实。两人之间虽存在纠纷但只是普通的民事借款纠纷,出借人谢完全可以凭向其出具的借条通过民事诉讼等救济途径予以解决。

一、部分。

辩护人认为,没有非法占有丁货物的主观故意和客观事实。

与丁之间只是普通的经济纠纷,从丁处购买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胡曾多次要求丁将其货物拉回退货,但均未果。直到目前,从丁处购买的铜泥还堆放在胡位于租赁处。公安经办人员曾去看过现场。

审查起诉结果】

决定对胡X不起诉。




  • 被告
  • 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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