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胡X因向谢X借款一事被浙江省某公安局刑事侦查,胡X因此被刑事拘留、逮捕后转为取保候审。公安机关认为,1、2013年胡X虚构向江苏某公司回收废料,需交50万元保证金的事实向谢X借款。后谢X将50万元人民币汇给胡X,该款项被胡X分多次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后胡X逃匿,以致于无法归还。2、同年,胡X与丁X口头协议购买价值138930元的铜泥,并约定货到付款,胡X收货后以名种理由拖欠货款,经丁X多次催讨均未支付货款并逃匿,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
【办案经过】
本案中,承办律师从侦查阶段接手至审查起诉终结。在公安侦查阶段,承办律师曾与公安机关沟通后无果。审查起诉阶段依法进行了阅卷,会见了胡X与其进一步核实案情。承办律师认为:第一节中胡某没有非法占有谢某的50万元的主观故意和客观事实。
1、胡某有向谢某出具50万元借条。
2、胡某没有向谢某虚构某公司,其实际上也有从某公司购买货物,只不过由于与某公司那边没有谈妥,导致双方交易的时间相差3个月。
3、胡将从谢某处借来的钱,实际用于支付货款和工人工资,并非用于赌博或者进行其他挥霍。
4、谢某向胡某借款属于高利借款,利息远高于法定最高的月利息3分。
5、胡某前期有向谢某支付了利息,有10多万。
6、胡某之所以没有依约向谢某支付本金和利息。(1)胡某的主营业务行情不好价格下跌和主管部门的严管,生意不好做,才向谢某提出只向其支付本金的提意,但谢某不但不接受,反而派多人赶到胡X做生意所在地进行逼债。但即便如此,胡某也没有更换其手机号,以逃避债务。
7、案发前,胡某的银行流水交易金额相对比较大,直到被抓获前胡某一直在做生意,也积极地在找生意赚钱,经济实力相对较强。
8、胡某的手机号一直没换,直到其被再次网上追捕后。该事实,除了有通话记录可查外,证人陈某的证言笔录中也有提及到。
综上,可以看出,胡某在该节案件事实中既没有非法占有谢某50万元的主观故意,也没有诈骗谢某50万元钱的客观事实。两人之间虽存在纠纷但只是普通的民事借款纠纷,出借人谢某完全可以凭胡某向其出具的借条通过民事诉讼等救济途径予以解决。
一、丁某部分。
辩护人认为,胡某没有非法占有丁某货物的主观故意和客观事实。
胡某与丁某之间只是普通的经济纠纷,因胡某从丁某处购买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胡某曾多次要求丁某将其货物拉回,退货,但均未果。直到目前,胡某从丁某处购买的铜泥还堆放在胡某位于租赁处。公安经办人员曾去看过现场。
【审查起诉结果】
决定对胡X不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