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以来,C某伙同他人作为某平台的代理商,设立多个经营外汇期货的工作点,赚取客户的亏损和交易手续费,共计获利至少1000万元人民币。为此,公诉机关认为C某等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要求判处其5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辩护意见及结果。
应潮律师介入后,通过会见当事人及仔细阅卷,提出:1、当事人C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应当属于自首,而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C某在整个过程中虽然未经许可,从事介绍涉案平台中的金融产品并从中赚取佣金的业务,但在实际运营过程中的财务结算、与平台对接等工作,均由其他人掌控,在整个平台的运营中,C某处亦属于底层人员,无法决策、管理平台的运营管理,故C某某在整个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照《刑法》第27条规定,应当对其减轻处罚。3、公诉机关认定C某的非法经营数额有误,应以其实际经营数额计算。4、违法所得数额应扣除其用于经营的合理开支部分等意见。
最后,经过与公诉机关及法院的多次沟通,最终为当事人C某争取到了刑期的大幅度下降,从5年以上有期徒刑,争取到了2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并适用了缓刑的有利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