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5) 豫 0191 刑初 XXX 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辩护人:薛长健,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 XX 刑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XX 构成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给出量刑建议,本院依法受理。
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 XX 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缴清。)
审判人员、书记员:匿名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 XX 月 XX 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