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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诈骗罪案,涉嫌诈骗获轻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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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长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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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薛长健律师作为涉案当事人辩护人,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找准法定从轻量刑情节开展专业辩护,充分适用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向法庭提交辩护意见,成功争取缓刑轻判,避免当事人实际收监服刑,最大程度减轻当事人人身与财产处罚,辩护效果显著。

案件详情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5) 豫 0191 刑初 XXX 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辩护人:薛长健,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 XX 刑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XX 构成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给出量刑建议,本院依法受理。

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 XX 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缴清。)

审判人员、书记员:匿名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 XX 月 XX 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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