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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代理案例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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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姚春波律师 在线
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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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紧扣案件争议焦点,围绕责任主体认定与赔偿范围界定,依法履行代理职责,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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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代理案例纪实

案情简介

赵X受案外人李X邀约,前往某娱乐中心KTV从事隔音、减振改造工程施工作业。在安装天花板隔层声效减震返回地面过程中,因天花板龙骨断裂,赵X不慎摔落至地面,经诊断为腰1爆裂骨折并脊髓神经损伤,住院治疗27天,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各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赵X遂委托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姚春波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诉讼,要求相关责任主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代理工作纪实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紧扣案件争议焦点,围绕责任主体认定与赔偿范围界定,依法履行代理职责,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明确法律关系,依法追加责任主体

本案的关键难点之一在于厘清各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李X主张其受雇于某酒店公司,而某娱乐中心、某酒店公司、某商贸公司均否认将工程发包给李X,企图推卸责任。代理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依据《协议书》及付款凭证等在案证据,在庭审中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指出三家公司就案涉隔音、减振工程达成共同出资协议,且由某酒店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向李X支付了工程款6000元,足以证明三家公司系共同发包方。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并扩大赔偿来源,代理律师依法申请追加某商贸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最终,法院采纳了代理意见,认定某娱乐中心、某酒店公司、某商贸公司共同出资将工程发包给李X,作为发包人未提供劳务者安全保障,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积极举证质证,据理力争赔偿范围

针对赔偿金额的认定,代理律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关于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计算标准的规定,逐项提交了诊断证明、住院病历、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对于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的主张,律师结合医疗机构出具的“佩戴胸腰椎支具一个月”“一年内禁止腰部负重”等医嘱,论证了合理期限的依据;对于残疾赔偿金,严格依据伤残等级及当地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主张。虽然部分主张如后续治疗费因地方司法鉴定管理政策原因未能一并获判,但代理律师已在庭审中充分表达了对委托人权益的维护,并就后续治疗费保留了另行起诉的权利。

法院裁判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定本案总损失合计为22万余元。在责任划分上,法院认为赵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错,自行承担35%的责任;某娱乐中心、某酒店公司、某商贸公司作为发包人,未提供安全保障,承担35%的责任;李X作为承包人不具备劳务分包资质且在无施工条件的情况下组织施工,承担30%的责任。各方系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应各自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某经济合作社既非侵权人亦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个人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分,以及发包人、定作人的过错认定,是确定责任主体的核心。本案中,代理律师通过准确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关于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损害赔偿的规定,以及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关于定作人过错责任的精神,在诉讼中严密组织证据链条,成功促使法院认定三家公司共同发包人的身份,使委托人获得了更充分的赔偿来源。同时,法院在责任比例划分上客观考量了原告自身的过错,体现了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侵权法原则。代理律师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坚持事实与法律并重,专业、审慎地履行了代理职责,切实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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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春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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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 主任
  • 合同事务 刑事辩护 医疗纠纷
  • 玉溪市红塔区棋阳路北段中所1幢5号(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对面)
一、律师信息 姚春波律师,郑州大学法学本科毕业,2012 年通过司法考试,2013 年正式执业,至今已有 13 年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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