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鲁X(母亲)与被告林X(父亲)于2016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林X某抚养权归被告,但随原告共同生活。离婚后,被告多次以拥有抚养权为由强行将孩子带离,安排其独自住出租房、单位宿舍,生活环境极不稳定。且被告长期酗酒,多次被行政处罚。原告遂诉请变更抚养权,并要求被告支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5万元经济帮助金及逾期利息。
原告鲁X,女,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佩荣,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X,男,无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王XX,内蒙古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办案经过
接受原告委托后,彭佩荣律师全面梳理了本案的法律要点,确立了“以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为核心”的诉讼策略。律师敏锐地指出,本案的核心诉求虽为变更抚养权,但被告长期拖欠离婚经济帮助金的事实同样应予追索,且两起纠纷均源于同一段婚姻关系,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应当争取并案处理。
在证据准备阶段,彭佩荣律师指导原告收集了被告因酗酒被行政处罚的记录、孩子被安排独自租房居住的证人证言、被告居住条件有限的证明等材料,用以证明被告与孩子共同生活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律师还特别向法庭提交了原告与孩子长期稳定共同生活的证据链,包括日常开销记录、学校沟通记录等,论证了维持现有抚养状态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庭审中,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重点强调孩子已满15周岁,正处于青春期和升学关键阶段,生活环境频繁变动已对其心理造成不良影响。随后,律师成功申请法院对子女本人征询意愿,孩子明确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对于经济帮助金,律师指出被告主张的“以车抵债”无任何书面协议佐证,仅凭口头单方说法不能成立,最终法院采纳该观点,仅以原告自认的售车款22000元予以抵扣,支持了剩余28000元经济帮助金。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变更抚养权的请求,将婚生子林X某变更为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离婚经济补偿金28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逾期利息未获支持)。案件受理费790元,由被告负担310元;保全费731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