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仲裁纠纷|总包方分支机构拒付尾款,主张本案超过诉讼时效,双方协议属无效分包合同|石家庄许欣婷律师代理实际施工人,仲裁委裁决支付2553.96万工程款及78.2万元保证金
##内容###案情简介
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承接住宅示范区多楼栋分包工程,完工后双方签订结算单,确认总工程款709XXXX5040元,已收工程款436XXXX7477.24元,另垫付风险抵押金、安措费、农民工预储金合计258万元,尚余782000元未退还。总包方分支机构拒付尾款,抗辩包含20%工程款需以房源抵扣、工程未完成竣工验收、应扣除管理费、借款利息、涉诉赔款、项目分摊费、税金等多项大额费用,同时主张本案超过诉讼时效,双方协议属无效分包合同。实际施工人依据仲裁条款提起仲裁,索要剩余工程款273XXXX7562.76元、保证金782000元及对应利息。
###办案经过
许欣婷律师代理实际施工人参与多轮仲裁庭审,完整提交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正式结算单、保证金转账凭证、多年催款短信记录、关联生效裁判文书全套证据;针对时效、以房抵债、各项扣费抗辩逐一反驳,依据建工司法解释论证工程验收合格可参照结算付款,厘清借款、管理费、涉诉费用法律边界,逐项论证各项扣款无合法事实与法律依据,完整支撑工程款及保证金诉求。
###案件结果
仲裁委认定分包协议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扣除合理管理费、借款利息、涉诉赔款后,裁决总包分支机构支付工程款255XXXX9609.17元、返还保证金782000元并计付对应利息;总公司对分支机构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责任,仲裁费用由总包方承担,原告核心回款诉求全部获得仲裁支持。
##律师核心价值
完整梳理全套施工结算、催款、资金凭证,逐条驳斥多项扣费抗辩,仲裁支持两千五百余万工程款与78.2万元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