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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股东代表诉讼1.5亿元 | 已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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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运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为被控股股东控制的"失语"公司打通维权路径;以闭环资金流向证据链揭示关联交易实质,以公司章程程序要件否定违规交易效力,以控股股东指使高管的证据锁定连带责任主体,构建"事实+程序+主体"三位一体的诉讼策略。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A集团公司系由B水电公司(持股51%,控股股东)与D电力公司(持股17.15%,小股东)等多方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249月,A集团公司在B水电公司的控制下,以购买钢材为由向某银行贷款1.5亿元。贷款到账当日,A集团公司在未召开股东会、未召开董事会的情况下,将全部贷款转至G商贸公司账户;G商贸公司收款当日又将其中约1.495亿元转至H投资公司;次日,H投资公司将该笔资金全数转回B水电公司,形成"A集团公司→G商贸公司→H投资公司→B水电公司"的封闭资金回路。该笔资金转移缺乏真实交易背景,实质是控股股东通过虚构贸易、闭环流转的方式掏空公司资产。D电力公司作为小股东发现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害,但A集团公司已被控股股东控制,丧失意思自治,无法主动维权。

【办案经过】我方代理D电力公司,首先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履行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书面请求A集团公司监事会提起诉讼。监事会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后,我方以D电力公司名义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列A集团公司为第三人,诉请B水电公司、G商贸公司、H投资公司及参与资金转移的公司高管向A集团公司返还被转移的资金本息。诉讼中,我方系统梳理银行流水,完整呈现"贷款到账当日转出闭环回流至控股股东"的资金运动轨迹;指出《钢材购销协议》约定供货期限长达六个月,却于签约后不足一月即一次性全额付款,明显违背商业常理,系虚假合同;援引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须经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的规定,主张未经该程序的交易对公司不发生效力;通过股东会纪要、党支部会议纪要、审计报告签字页等证据,证明董事长、财务总监等核心高管均由控股股东提名或任命,资金转移系控股股东指使高管实施,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主张控股股东与高管承担连带责任。针对被告关于监事会成员已离职、原告未完成前置程序的抗辩,援引公司章程关于"未能选举新监事时原监事继续履职"的规定予以反驳。

【案件结果】案件已经法院审理终结。虽案件最终裁判结果未达预期,但本案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适用、控股股东关联交易审查、闭环资金流向举证等方面进行了系统性的法律论证,完整构建了"资金流向证据链+公司章程程序要件+控股股东指使高管"的三位一体诉讼策略。诉讼中揭示的控股股东利用资金池模式掏空子公司资产的操作路径,及我方围绕关联交易决议程序、高管任职来源、监事会前置程序等核心问题展开的论证,为后续类案处理及集团化企业中小股东维权积累了宝贵的实务经验,相关论证思路具有较强的参考与借鉴价值。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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