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5)京01xx民初××××号
原告:WX,男/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某市某区。
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顺风,北京强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L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某区。
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X某号某大厦F6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郑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原告WX与被告L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XX公司于2025年12月13日前给付WX医疗费、误工费等总计100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依据相关规定不予收取。
(审判员:***)
(院印)
日期:2025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