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上诉人某人力资源开发公司与被上诉人李X、原审被告某人力资源开发集团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死者李X某系被上诉人李X之子。二〇二〇年八月,李X某与上诉人签订《“就业扶贫+”项目协议》,约定由上诉人负责培训及输送至合作企业实习,协议明确约定“如乙方自己放弃工学交替者,甲方有义务通知乙方监护人,并安排乙方乘坐交通工具返乡”。此后李X某在合作学校学习并在合作企业实习。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李X某从实习公司武汉XX公司离职,期间上诉人工作人员曾与其联系,在得知李X某“已经出天马了”后未再进一步核实其去向,亦未按协议约定通知其监护人。此后李X某未返校报到,学籍被注销。二〇二三年六月,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接警在长江水域发现一具水尸,经DNA比对确认为李X某,死因系生前溺水死亡,排除刑事案件。李X因李X某死亡多次信访,后诉至法院,要求上诉人及原审被告赔偿各项损失。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在李X某离职后未履行有效跟踪管理及通知监护人的合同义务,导致李X某脱离家属监管与照护,在管理上存在过错,酌定上诉人承担百分之三十的次要赔偿责任。判决上诉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二十九万余元。上诉人不服,以李X某已成年、预留电话无法联系、自身无过错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上诉人在学员放弃工学交替时的通知义务,且李X作为监护人在协议中签字确认,应视为上诉人认可李X某仍需一定程度的监管照护。上诉人未有效通知家属,致使李X某脱离监管并在此期间死亡,存在过错,一审酌定百分之三十责任并无不当。
审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