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XX民事调解书
(2026)冀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YX,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区××室,公民身份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有限公司(已注销),住所地:江西省××市××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顺风,北京强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YX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人民法院(2025)冀××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YX与×××有限公司、上海×××有限公司于开庭审理前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YX自愿于2026年3月31日前(含当日)退还×××有限公司鸭鸭牌羽绒服三件;
二、×××有限公司自愿于收到YX涉案羽绒服三件后三日内退还YX货款、补偿款等共计3141元(叁仟壹佰肆拾壹元整);
三、如果YX能够按照上述协议第一条约定履行、×××有限公司能够按照上述协议第二条约定履行,×××有限公司、YX关于本案再无任何争议;如果YX未按照上述协议第一条约定履行,×××有限公司不再按照上述协议第二条约定履行退还义务;如果YX按照上述协议第一条约定履行后,×××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协议第二条约定及时足额退还,×××有限公司自愿另行给付违约金500元(伍佰元整);如果YX在退货后,×××有限公司发现YX退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YX另行给付违约金500元(伍佰元整)。
一审案件受理费147元,由YX负担118元,由×××有限公司负担2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7元,减半收取73.5元,由Y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