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系“某租机平台”信用免押租赁互联网平台的入驻商家,该店铺名为某公司。2025年9月15日,被告王X通过该平台向原告租用一部某型号手机,月租金五百余元,租期为一年。原告依约于同年9月16日寄出手机,被告于9月18日签收。被告在预付部分期数租金后,自第3期交租日起未再支付任何租金。至2026年4月28日,被告逾期超过31天。原告多次催告无果,遂依据《租赁服务协议》约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手机赔偿款1.2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及公告费等。本案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王X逾期支付租金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以及原告某公司主张的赔偿款金额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被告在收到租赁物后,未按约定期限和金额支付租金,且逾期时间较长,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服务协议》相关条款,被告的行为已触发违约条款,视为无归还租赁物的可能性。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协议约定的计算公式,即租赁物总价值扣除已付租金及押金后的金额支付赔偿款,并在被告支付全部赔偿款后放弃租赁物所有权。双方对违约事实的认定及赔偿计算标准需通过法律程序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明确约定:被告王X需支付原告某公司1万余元,自2026年6月起至2026年11月止,分六期支付,每月15日前支付一千八百余元;若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任一笔款项,原告有权对全部未履行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未履行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五十元,由原告自行负担。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