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1年1月15日,某信托公司与被告某教育咨询公司签订《借款额度合同》及《借款合同》,约定某信托公司向某教育咨询公司提供借款2万元,期限24个月,年化利率18%,逾期按约定利率加50%计收罚息。同日,某信托公司与崔X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约定崔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某信托公司依约发放贷款2万元。某教育咨询公司偿还部分本息后违约。
此后,某信托公司将案涉债权依次转让给某资产管理公司、某公司、某合伙企业,最终于2025年6月1日转让给原告某信息科技公司,每次转让均通过短信通知了二被告。因二被告未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案涉多次债权转让的效力及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二是原告主张的利息、罚息及逾期利息标准是否合法;三是崔X是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原告主张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并要求崔X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审查认为,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债权转让链条完整且已通知债务人,原告有权主张债权。关于利息标准,因原告非金融机构且债权短期内多次转让,法院酌定利息、罚息及逾期利息合计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即年利率15.4%)。关于保证责任,原告起诉未超过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崔X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依法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教育咨询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某信息科技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9万余元,并以未支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1年6月24日起支付利息(含复利、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崔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余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