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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利律师代理张X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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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王敏利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法律洞察与出色的庭审策略。面对当事人“仅为介绍人”的认知,王律师准确识别出其出具欠条及还款行为可能构成债务加入的风险。庭审中,王律师果断将核心防线转向“诉讼时效抗辩”,精准适用《民法典》三年诉讼时效规定,指出原告在长达近十年间未能举证证明存在时效中断事由。该策略成功化解当事人的实体还款危机,以程序抗辩实现驳回诉请的胜诉结果,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陆X诉称,2002年左右,被告张X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八千余元,后交付现金。经多次催讨,张X仅偿还一千余元,剩余七千余元于2015年出具《欠条》,承诺2016年10月前归还。期限届满后张X未还款,故起诉要求张X偿还本金七千余元及逾期利息。

被告张X辩称,实际借款人为案外人李X,其仅为介绍人。因李X病故无力偿还,其无奈代为偿还一千余元并出具欠条,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同时,本案债务发生在2002年,已超过诉讼时效。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左右,陆X在广东经营果行,张X在其处销售苹果并介绍李X与陆X认识。同年4月,陆X将八千余元出借给李X时张X在场。2015年左右,陆X向张X催要借款,张X当场偿还一千余元,承诺2016年10月清偿剩余七千余元并出具欠条,载明“欠陆X七千元整 2016年10月还”,该款至今未还。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张X是否应当承担案涉款项的还款责任,以及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针对还款责任,张X主张其仅为介绍人,实际借款人为李X。但法院查明,张X不仅在场,且后续亲自偿还部分款项并出具欠条承诺还款,其行为已构成债务加入或债务转移的确认,具有还款的意思表示。

针对诉讼时效,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案涉欠条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10月,诉讼时效应自2016年10月1日起算。张X提出时效抗辩后,陆X需举证证明在此期间持续主张权利导致时效中断。

 

【裁判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陆X提供的欠条证明承诺还款时间为2016年10月前,张X未履行义务,陆X应知权利受损,三年诉讼时效自2016年10月1日起算。张X提出时效抗辩后,陆X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2016年10月1日至起诉前(2026年2月)持续主张权利并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据此,法院认定原告本次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陆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二十余元,由原告陆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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