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QNN, 女,XX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汉族,住脱敏地址,身份证号码:脱敏。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存良,山东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XX, 女,XX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汉族,住脱敏地址,身份证号码:脱敏。第三人:XXX, 男,汉族,住脱敏地址,身份证号码:脱敏。
原告 QNN 与被告 XXXX、第三人 XXX 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 QNN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请求法院依法确认第三人 XXX 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被告 XXXX 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2.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 XXXX 向原告返还赠与款项 56144.52 元及利息 (利息按照一年期 LPR 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第 2 项诉讼请求中的数额至 80000 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第三人 XXX 于 2016 年 7 月 26 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至今合法存续。被告 XXXX 与第三人 XXX 相识后,二人发展为情人关系。婚姻存续期间,第三人 XXX 在未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赠与被告 XXXX 56144.52 元。第三人 XXX 赠与被告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人 XXX 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且建立在婚外情基础上,既属于无权处分,又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事前未取得原告的同意,事后原告也未对其进行追认,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被告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 XXXX 向原告 QNN 返还款项 80000 元,自 2026 年 6 月 1 日起每月至少还 10000 元,于 2026 年 10 月 31 日前还清。上述款项打至中国XX (户名:QNN, 账号:脱敏)。如被告 XXXX 未按上述约定及时还款,原告 QNN 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