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公司,住所地脱敏地址。委托诉讼代理人:ZJB, 男,XX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销售经理,住脱敏地址。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存良,山东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LJF, 男,XX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脱敏地址。委托诉讼代理人:ZJW,B 律所律师。
原告 XX公司诉被告 LJF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支付玻璃货款 47271 元及利息 (利息按照一年期 LPR 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原告认可被告已偿还 6000 元货款。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公司销售人员 ZJB 熟识,长期赊购玻璃,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2021 年 2 月 8 日双方对账,被告出具欠条确认欠货款 47271 元,经多次催要仍拖欠款项,原告诉至法院维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 LXXX欠原告货款扣减损失后确认 30000 元,分三期付清;二、被告任意一期逾期足额付款,需加付 8000 元违约金,原告可就全部余款及违约金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491 元、保全费 520 元,合计 1011 元由原告 XX公司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