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郑X与被告宋X曾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2025年6月,郑X出资2.3万余元购买一枚30克金币,作为生日礼物当面交付给宋X。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郑X遂诉至法院,主张该金币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现双方已分手,结婚条件无法成就,请求判令宋X返还金币或折价赔偿3万余元。为证明其主张,郑X提交了孕前基因检测报告、购买金币的聊天记录及发票等证据,试图证明双方已进入谈婚论嫁阶段。宋X在王亚律师的代理下辩称,该金币系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已实际交付且所有权已转移,双方从未约定以结婚为目的。同时,宋X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购物平台截图等证据,证明双方恋爱关系持续至同年10月,且恋爱期间宋X亦有向郑X赠与财物,反驳了郑X关于“生日前已终止恋爱关系”及“附条件赠与”的主张,郑X无权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金币的性质属于一般赠与还是附条件的赠与(彩礼),以及郑X是否有权要求宋X返还该金币或进行折价赔偿。郑X主张该大额财物赠与区别于日常人情往来,系以结婚为核心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而宋X则主张该赠与系自愿、真实的一般赠与,且已完成交付,所有权已依法转移,原告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本案中,双方均认可郑X送给宋X的金币属于生日礼物,均未书面或口头明确过该赠与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彩礼。综合双方曾同居共同生活、互有转账、互有赠送礼物及聊天记录所反映的情况来看,郑X向被告赠送金币的目的系为了表达爱意和增进感情,属于一般赠与行为。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在生日等特殊日子向对方赠送礼物来表达情意是人之常情。且郑X已将金币实际交付给宋X,赠与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故原告赠与金币的行为在无证据的情况下,应视为系表达情谊的无条件赠与行为。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郑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百余元由郑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