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物流公司为其所有的某AXXXXX号重型货车在某XX公司投保交强险,在某财险辽宁XX公司投保车损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险种。2022年10月12日,孙X驾驶上述车辆及某BXXXXX号挂车沿某高速由西向东行驶时,与齐X驾驶的某CXXXXX号重型厢式货车追尾,导致两车受损、人员受伤及路产损坏。经某交警大队认定,孙X负主要责任,齐X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某物流公司支付施救费4.3万余元、路产损失3.2万余元及驾驶员孙X医疗费2千余元。因与保险公司就理赔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某物流公司委托闫宏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车辆损失、施救费、路产损失及医疗费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损失认定与赔偿分担上。某财险辽宁XX公司辩称:施救费中含有货物施救费用应予扣除;医疗费应由对方车辆交强险优先赔偿;路产损失应由两车交强险赔偿后按责任比例分摊;诉讼费与鉴定费属于保险除外责任。此外,双方对车辆损失分别申请了司法评估,某财险辽宁XX公司主张其申请的评估内容更具合理性,要求各自承担评估费。闫宏律师针对上述抗辩,组织提交了车辆登记证书、保单、事故认定书、施救费及路产发票、医疗费票据等证据,并围绕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及法定必要费用的承担进行质证与辩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保险合同合法有效。经司法评估,涉案车辆损失分别为23.6万余元和4万余元,各方均无异议,某财险辽宁XX公司应在车损险范围内赔付。施救费与评估费系为减少损失及确定损失程度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某财险辽宁XX公司关于扣除货物施救费及拒赔评估费的抗辩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医疗费,因未超出交强险赔付范围,应由交强险优先赔付,本案商业险不予处理。路产损失3.2万余元,由某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2千元,其余部分由某财险辽宁XX公司按70%责任比例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最终法院判决:某XX公司赔偿路产损失2千元;某财险辽宁XX公司支付车辆各项损失35万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