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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湘艳律师代理杨X执行异议之诉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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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何湘艳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证据组织与庭审辩论能力。面对对方主张“善意取得”的压力,何律师精准梳理了杨某购车、挂靠、支付租金的完整资金流水与合同链条,构建了严密的证据体系,有力证明了杨某的实际所有权人身份。同时,何律师敏锐指出对方以大额现金交易违背常理的漏洞,并准确界定对方权利性质仅为债权请求权。其专业的法律分析与出色的庭审表现,成功说服法院采纳物权优于债权的裁判逻辑,最终为客户赢得胜诉,有效维护了客户的合法财产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上诉人马XX与被上诉人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查封了某公司名下的某AXXXXX号车辆。案外人杨X以对该车辆享有所有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中止对该车辆的执行。马XX不服,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恢复执行。

马XX主张,其与某公司签订合同,以现金方式支付123万元购买包括案涉车辆在内的两辆车,车辆所有权归其所有,其已善意取得案涉车辆所有权。

杨X辩称,其于2020年全额出资100万元购买案涉车辆,挂靠在某公司名下运营,双方签订挂靠及租赁合同,约定车辆所有权归杨X。马XX与某公司之间的交易未通过银行转账,且未实际交付车辆,马XX不享有车辆所有权。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杨X对案涉某AXXXXX号车辆是否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马XX主张其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车辆,属于善意取得;杨X则主张其系实际出资人和所有权人,享有物权请求权,足以排除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机动车登记并非所有权登记,杨X提供的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其系案涉车辆实际出资人及所有权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马XX主张的善意取得不成立,其权利属于债权请求权。一审判决驳回马XX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杨X与某公司达成买卖合意并实际履行,一审认定杨X为车辆所有权人并无不当。马XX申请执行的依据为一般金钱债务,从物权优于债权的角度,杨X享有的权利可阻却执行。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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