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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机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全胜,全额追回214万余元租赁欠款及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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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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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梳理合同、结算、付款完整证据链,有力反驳被告结算无效、未开票拒付两项核心抗辩,精准区分主合同义务与开票附随义务。法院全额支持214万余元租赁本金诉求,同时判令被告承担逾期利息与全部诉讼费,成功为设备租赁企业追回大额逾期债权,并提供业务合同合规优化方案,降低企业后续经营法律风险。

案件详情

一、案件基础信息

1. 审理法院: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2. 判决日期:2024年12月09日

3. 我方代理身份:原告机械工程公司一审委托诉讼代理人

4. 承办律师:陈鸣

5. 执业律所: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

二、案件详情

本案为跨区域建筑工程塔机租赁大额欠款纠纷,原告系江苏本地专业建筑设备租赁企业,被告为甘肃XX集团。双方于2019年5月签订书面《塔机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STT553型号塔式起重机,明确月租标准、设备进出场安拆费用、付款节点:当月租金次月支付80%,剩余全部款项在设备退场满3个月内一次性结清。合同签署后,原告依约完成设备进场、安装、运维全部义务,项目完工后于2024年7月将全部塔机拆除退场。

双方完成竣工结算审核,确认案涉项目租赁、安拆等全部费用合计XXX.72元。被告仅累计支付XXX.8元,长期拖欠剩余XXX.92元款项。原告多次书面、电话催告回款,被告始终推诿拒付,形成大额债权逾期。被告庭审提出两项核心抗辩:第一,结算文件由建设单位人员签字,被告未参与对账,不认可结算总额;第二,部分款项原告未开具增值税发票挂账,依据合同约定暂不具备付款条件,仅认可95万余元欠款。

接受原告企业委托后,我第一时间系统性整理全套证据材料,搭建完整闭环证据链,包含书面租赁合同、项目产值核定书、加盖被告项目部公章的分承包结算书、竣工结算审核书、被告历年付款银行流水、设备进场退场单据、多轮书面催款记录。针对被告第一项结算效力抗辩,重点梳理付款凭证与结算文件对应关系:被告长期依据建设单位工作人员签字的产值核定书记账、分期支付租金,该工作人员同时在最终竣工结算单签字确认,被告以实际付款行为认可该人员结算权限,结算结果对被告具备法律约束力。

针对被告以未开票拒付租金的抗辩,精准区分合同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检索《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裁判规则,形成书面代理意见:支付租金是承租人核心主合同义务,开具发票仅为辅助附随义务,二者不构成对待给付;合同仅约定开票后挂账付款,未明确约定未开票可拒付全款,被告该抗辩无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庭支持。

庭审中围绕两大争议焦点逐项举证、辩论,清晰核算全部应付、已付、欠付金额,同时明确逾期利息起算节点与计算标准:设备2024年7月退场,依约应在退场3个月内付清全款,逾期利息自2024年11月1日起,按当期一年期LPR3.1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完整主张资金占用损失。

三、我方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欠付租赁、安拆等全部费用合计XXX.92元;

2. 判令被告以XXX.92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标准支付自2023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3.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函费等全部维权产生费用由被告全额承担。

四、案件最终结果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完整采纳我方全部代理意见,作出全额胜诉判决:

1. 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租赁欠款XXX.92元;

2. 被告以XXX.9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0%支付自2024年1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3. 案件受理费11999元由被告承担;

4. 驳回原告关于利息起算时间的其余诉求。

法院直接否定被告两项核心抗辩,认定结算文件合法有效、不能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租金,委托人214万余元核心债权全部得到司法确认,同时支持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完整实现企业回款维权目标。

五、案件总结

本案是建筑设备租赁行业典型大额跨区域欠款纠纷,实务中施工企业常以“未参与结算、未开具发票”作为拖欠租金的抗辩理由,大幅增加租赁企业回款难度。本案代理分为两大核心攻坚方向:一是夯实结算效力证据,通过被告长期付款记录印证项目部工作人员对账权限,推翻对方对结算总额的全盘否认;二是精准运用民法典合同规则,区分租金主义务与开票附随义务,彻底击破“无发票不付款”的行业不合理抗辩。

办案全程完整梳理五年合作全流程书证,固定设备交付、对账、付款、催款完整事实,庭审精准锁定争议焦点、简化法律论证逻辑。最终法院全额支持本金诉求,同时判令被告承担逾期利息与全部诉讼费用,为租赁企业挽回巨额经营损失。案件办结后同步为当事人梳理设备租赁业务合同合规优化建议,提前规避后续结算、发票、回款类法律风险。

六、律师价值

全面梳理合同、结算、付款完整证据链,有力反驳被告结算无效、未开票拒付两项核心抗辩,精准区分主合同义务与开票附随义务。法院全额支持214万余元租赁本金诉求,同时判令被告承担逾期利息与全部诉讼费,成功为设备租赁企业追回大额逾期债权,并提供业务合同合规优化方案,降低企业后续经营法律风险。


  • 2024-12
  •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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