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因资金周转向被告刘X借款,双方于2018年1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某公司将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面积为84余平方米的商铺以40万元出售给刘X,并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随后,双方签订《协议书》,明确约定某公司向刘X借款30万元,将该商铺暂抵给刘X,如某公司逾期不还,则将该商铺直接过户给刘X,刘X无需补房款差价。后某公司因故未能按时归还借款,刘X在未与原告达成以物抵债合意的情况下,单方办理了该商铺的不动产权证书。某公司认为双方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协议书》中的流押条款及《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刘X协助将商铺产权变更回某公司名下,同时承担保全费及保险担保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即双方是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还是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担保关系,以及涉案《协议书》中的流押条款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被告刘X抗辩称,《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及备案在先,且后续原告开具了不动产发票并协助办理了产权证,双方系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关系,原告主张合同无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原告某公司则主张,签订买卖合同仅为借款提供担保,涉案商铺总价值84万余元,借款仅30万元,约定逾期直接过户属于法律禁止的流押条款,应属无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预告登记后,又签订《协议书》约定借款及逾期过户事宜,可见双方并无真实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而是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涉案商铺系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物。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确认《协议书》中关于逾期不还商铺直接过户的约定无效,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系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应为无效。但因原告至今未偿还借款且双方对借款数额存在争议,法院对原告要求刘X协助变更产权的诉求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令被告刘X支付案件保全申请费四千七百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