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银行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禾杰律师;被告:贷记卡申领人。被告向原告申领某某银行贷记卡,透支后长期逾期未还款,截至起诉尚欠本金 19915.66 元及利息、违约金。原告诉请被告清偿全部欠款、承担 900 元律师费及全部诉讼费;被告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办案经过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被告缺席。王禾杰律师提交信用卡申请表、领用合约、透支流水、催收记录、律师费发票完整证据链,主张被告按合约偿还全部本金、利息、违约金,并举证维权律师费应由违约方承担。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信用卡领用合约合法有效,被告透支逾期构成违约,本金诉求全额支持;利息、违约金总额不得超出年利率 24%,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合同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相关票据属实,律师费诉求予以支持;被告缺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适用法条
《民法典》合同、借款相关条款,银行卡纠纷司法解释,民事诉讼举证、缺席审理规定。
判决内容
- 被告十五日内偿还本金 19915.66 元,利息、违约金按合约计算,总额以年利率 24% 为上限;
- 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 900 元;
-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