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马X与某公司存在租赁合同纠纷,马X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查封了某公司名下的某AXXXXX号车辆。案外人杨X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中止对该车辆的执行。马X不服,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恢复执行。杨X系何湘艳律师的委托人,何律师代理杨X应诉。经查,杨X曾全额出资100万元购买案涉车辆,并与某公司签订《汽车挂靠合同》及《汽车租赁合同》,约定车辆所有权归杨X,某公司仅代为登记并支付租金。另案生效调解书已确认杨X为实际所有权人,某公司负有返还及过户义务。而马X主张其出资123万元购买该车,但仅提供现金收据,无银行流水,且另案调解书未确认其物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外人杨X对案涉车辆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具体包括:一是机动车挂靠登记情形下,如何认定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二是杨X基于另案调解书享有的权利性质,以及马X主张的善意取得是否成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登记仅为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并非所有权生效确权要件。杨X提交了全额购车转账凭证、挂靠及租赁合同、租金支付流水等完整证据链,且另案生效调解书确认某公司负有返还车辆义务,杨X系实际出资人与真实所有权人,享有物权性质的返还请求权。反观马X,其大额交易仅提供现金收据,违背交易习惯,且另案调解书未确认其取得物权,其对某公司仅享有普通债权,不具有物权优先效力。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马X的诉讼请求,杨X胜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