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3月21日,原告驾驶二轮摩托车与醉酒驾驶货车的被告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原告受伤住院18天,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产生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41145.90元。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及20万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庭审中保险公司以驾驶人醉酒为由主张商业险免责,同时以原告已达退休年龄拒赔误工费,对伤残、三期鉴定结论亦不予认可,双方争议较大,原告起诉要求侵权方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办案经过
叶建驰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完整收集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全套证据。庭审中重点抗辩:保险公司无法证实就醉酒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应生效;原告为农村居民,仍可从事农业劳动,应当支持误工费,同时力证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司法鉴定合法有效,反驳对方重新鉴定及拒赔抗辩意见。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代理意见,认定商业险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支持误工费、十级伤残相关赔偿。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93697.00元,在商业三者险按50%责任比例赔付23724.45元,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当事人合法损失得到法院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