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间噪音致突发性耳聋工伤认定胜诉!沈悠悠律师代理人社局应诉,全盘驳回企业起诉
一、案件简介
本案属于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一审案件,被告宁乡市XX保障局委托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沈悠悠律师担任本案行政诉讼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答辩。
第三人邓某系湖南某钢结构制造公司生产文员,日常需在生产车间内开展数据统计、图纸分发工作。20XX年 X月X日,其在车间履职过程中,行车吊运钢构件撞击钢板产生巨大突发噪音,当场出现右耳耳鸣、耳痛、听力下降症状,当日便前往医院做耳部检查;因休养服药症状未见好转,时隔一个月后住院治疗,被确诊为右耳突发性耳聋、感音神经性耳聋。双方此前已通过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确认劳动关系,公司需依法承担用工相关责任。
后续邓某依法向宁乡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结合工友证言、完整诊疗记录、工伤调查笔录等全套证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邓某伤情属于工伤范畴。用人单位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诉求法院撤销涉案工伤认定文书、判令人社局承担本案诉讼费。企业核心抗辩理由:员工时隔一月才住院治疗,无法证实耳聋由车间噪音引发;突发性耳聋致病诱因繁多,无直接因果关系证据,车间不存在巨响事故,工伤认定证据不足。沈悠悠律师全程代理人社部门参与庭审,全力维护工伤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效力。
二、律师辩护经过
庭审中沈悠悠律师围绕行政行为合法性、工伤认定举证分配规则两大核心要点系统答辩:第一,明晰人社局具备辖区工伤认定法定职权,从受理申请、调查取证、文书作出到依法送达,全流程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程序完全合规;第二,完整梳理证据链条,依次提交工友证言、当日门诊检查报告单、后续住院病历、多份工伤调查笔录,证实伤害发生时间、场所、诱因连贯统一;第三,紧扣工伤举证规则,用人单位否认工伤应当自行举证伤害非工作原因导致,该公司全程未能提交任何相反证据,理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第四,针对噪音致迟发性听力损伤医学特点作出阐释,驳斥企业以就诊时间间隔否认因果关系的片面主张,全面佐证工伤认定结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无误。
三、判决结果
审理法院完整采信沈悠悠律师全部答辩意见,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作出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湖南 XX 钢结构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XX元由原告企业自行承担。
宁乡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依法维持,职工噪音致耳聋伤情被认定工伤的结论永久生效,行政机关行政履职行为得到司法全面认可。
四、律师价值
沈悠悠律师精通工伤认定行政诉讼规则、劳资双方举证责任划分标准,熟练把握噪声类职业伤害案件因果关系认定要点;完整固定行政调查全套证据,逐条击破用人单位各项否定工伤的抗辩理由,稳固工伤认定行政决定效力,既保障受伤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人社部门行政执法公信力,妥善化解劳资衍生行政争议。
五、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如您为人社行政机关、遭遇用人单位不服工伤认定提起行政诉讼,可第一时间联系湖南宁乡沈悠悠律师
1、职工在工作场所遭受噪音、磕碰、粉尘等伤害被认定工伤后,企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文书;
2、迟发性身体损伤、噪声听力损伤类工伤,用人单位以就诊间隔久、诱因不唯一为由否认工伤;
3、工伤认定阶段已完成工友走访、现场核查取证,进入行政诉讼需要梳理全套证据应诉;
4、用人单位拒不履行举证义务,刻意割裂伤情与工作之间因果关系,需庭审厘清举证规则;
5、疫情期间办理工伤认定流程存在特殊时限调整,企业以此主张行政程序违法;
6、行政机关需规范工伤认定办案流程,应对一审行政诉讼,保障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
沈悠悠律师长期承办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劳动争议关联案件,深谙《工伤保险条例》及行政诉讼裁判标准,可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证据归档梳理、庭审应诉、法律条文答辩、行政行为合规论证一站式法律服务,精准反驳企业不合理诉求,守住工伤认定结论效力,平衡劳动者权益保障与行政执法规范化需求。 总结:生产车间噪声引发的听力损伤具备迟发性特点,极易产生因果关系争议,用人单位常会借此起诉撤销工伤认定。沈悠悠律师凭借多年劳资及行政诉讼办案经验,巧用举证规则与医学常识搭建完整抗辩体系,助力行政机关胜诉,切实守护务工人员工伤维权渠道畅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