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物业公司与社区居委会因小区屋面漏水维修费用产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二审均认定屋面属于合同约定物业共用部位,物业公司负有日常养护维修义务,因其怠于履职,社区自行垫付的维修费用由物业公司承担。物业公司不服二审生效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提出三项核心主张:屋顶不在物业服务范围、漏水成因不明无法归责物业、维修款项应当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
##办案经过
叶建驰律师代理社区居委会参与高院再审审查程序,梳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原件,调取合同附件共用部位明细,明确屋面属于物业法定养护范畴。针对对方三项再审理由逐一出具书面答辩意见,结合《民法典》物业服务条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逐条反驳,指出日常养护费用不能动用维修资金、小区未成立业委会且物业未履行维修资金申请流程,同时对方无证据证明漏水存在其他责任主体,完整提交全套原审证据支撑原审裁判合法有效。
##案件结果
高院合议庭采纳全部代理观点,认定物业公司三项再审理由均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符合再审法定情形,出具民事裁定书,驳回物业公司全部再审申请,一、二审判决维持生效,社区无需自行承担屋面维修相关费用,原审确定的物业责任认定得到高院终审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