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朱X与被告黄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某法院依法追加某公司、谢某、韩X为第三人。朱X诉称,2023年至2024年7月期间,其承接了黄X位于某市某区某镇的架子工程,完成施工后黄X尚欠16.6万余元未付,故诉请黄X支付欠款及利息。黄X辩称其与朱X无劳务关系,朱X系为某公司提供劳务,且其已将劳务分包给韩X、谢某并结算完毕。某公司陈述其将劳务分包给黄X,已足额支付工资。谢某与韩X均陈述未承包全部劳务,黄X也未将涉案款项支付给二人。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朱X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二、黄X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及如何承担。关于主体资格,黄X主张朱X非合同相对方,但未提交分包合同等证据,且谢某、韩X与朱X各自劳务量可区分,法院认定朱X以自己名义主张权利于法有据。关于民事责任,黄X出具的结算单明确了朱X的劳务量及应扣款项。经核算,朱X劳务款总计70万余元,扣除已收及借支款项54.4万余元,黄X尚欠15.6万余元。黄X辩称已结算支付完毕,但未提供证据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一、黄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朱X支付劳务款15.6万余元;二、黄X向朱X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5.6万余元为基数,自2026年1月7日起按年利率3.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朱X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千余元,由朱X负担二百余元,黄X负担三千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