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工程受益为由索要工程款不合法,沈悠悠律师出庭答辩,一审全面胜诉
一、案件简介
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案件,被告长沙XX公司委托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沈悠悠律师担任一审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答辩。
长沙XX公司此前通过政府采购形式,将锅炉烟气脱硫整体工程项目整体发包给案外长沙B公司签署正式总包合同,塑钢窗、楼梯栏杆、钢梯施工内容均包含在总包包干工程范围之内,约定全部施工、土建、安装事宜均由总包单位全权负责。第三人C某承接了项目内部楼梯、栏杆、塑钢窗零散施工,完工后与怀化XX公司完成结算,怀化XX公司被法院判决向C某结清剩余工程款XXX元及逾期利息。
怀化XX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后,并未依据合同关系向总包单位追责,反而片面以长沙XX公司是工程最终受益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判令长沙XX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金XXX元、自欠款之日起按月利率 5 厘计算的逾期利息,同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案件于 20X年 X月立案,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沈悠悠律师全程代表被告出庭应诉,核心抗辩目标为驳回原告全部不合理追索诉求,杜绝企业无端承担额外工程款支付责任。
二、律师辩护经过
庭审中沈悠悠律师紧扣合同相对性原则、建设工程发包流程两大核心要点搭建完整抗辩体系:第一,厘清整体发包法律脉络,出示《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证实被告早已将案涉所有土建、门窗栏杆工程整体发包给第三方总包公司,仅与总包单位存在合法合同关系,和原告、实际施工第三人C某从未订立任何书面或口头施工协议,彼此不存在任何法律关联;第二,直击原告诉讼逻辑漏洞,阐明 “工程受益人不等于付款义务人” 并非法定追责依据,无任何法律条文规定发包人需要向无关第三方重复支付工程款;第三,指出原告无法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自身属于案涉工程承包方、分包方,仅凭另案生效判决强行转嫁债务缺乏事实支撑,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全部诉请。
三、判决结果
审理法院完整采信沈悠悠律师全部答辩意见,依照《合同法》合同相对性规则以及民事诉讼举证规则作出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怀化XX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应收X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X元,全部由原告自行负担。
被告无需支付XXX元工程款及任何逾期利息,企业彻底规避本次无端债务追索,一审全盘胜诉。
四、律师价值
沈悠悠律师熟练运用建设工程合同相对性法律规则,理清多层发包架构下各方权利义务边界,戳破原告转嫁债务的不合理诉求;依托完整备案的总包合同证据夯实抗辩基础,精准否定 “受益人即付款人” 错误主张,成功为委托企业免除不必要资金支出,守住企业财产权益,妥善化解建工领域债务转嫁类法律风险。
五、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如您遭遇建设工程款项被第三方无端起诉追索,可第一时间联系湖南宁乡沈悠悠律师
1、工程项目整体发包、层层分包后,无关第三方、下游实际施工人越过总包单位,直接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
2、一方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完毕后,随意向工程建设发包方转嫁债务,以受益为由索要钱款;
3、建设工程结算主体混乱,无书面施工合同、分包协议,各方互相推诿、随意追责引发工程款诉讼;
4、仅凭另案判决书作为依据,跳过合同关系强行要求发包方重复承担付款责任,需要专业应诉抗辩;
5、企业作为建设单位被索要工程款、逾期资金利息,需梳理发包资料、合同文书,固定免责证据;
6、一审工程款纠纷败诉风险较高,想要梳理证据、厘清法律关系,全盘驳回原告各项资金诉求。
沈悠悠律师深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多年,精通工程发包、分包、结算全流程法律实务,可针对合同关系梳理、证据归集、工程款应诉抗辩、债务转嫁纠纷处置、一审全程诉讼代理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精准区分付款责任主体,剔除无法律依据的资金索要主张,全方位守护建筑、工贸企业财产安全。
建设工程多环节发包极易出现债务随意转嫁问题,不少主体会抛开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索要工程款。沈悠悠律师依托建工领域办案经验,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细致梳理项目全套资料,高效击破不合理追索诉求,帮助企业规避不必要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