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分手后被索要百万钱款,宁乡沈悠悠律师出庭应诉,成功保住当事人百万资产
一、案件简介
本案系涉案标的 100 万元同居婚恋衍生不当得利纠纷案件,被告A某全权委托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沈悠悠律师担任一审诉讼代理人应诉答辩。原告BX与第三人C某20XX 年相识,20X 年确立恋爱关系并长期同居,二人共同经营宠物店,20X 年生育一子。20XX 年 X月双方感情破裂结束同居,自愿签署《财产子女抚养协议》,对子女抚养权、店铺经营权、存款首饰等全部共同财产完成最终分割约定。协议履行完毕之后,原告单方提起诉讼,主张 20XX 至 20XX 年间,自己因规避经营债务风险,受第三人诱导陆续以现金方式存入被告(女友母亲)账户共计 100 万元,交由被告代为保管;现双方无法登记结婚、恋爱关系解除,被告占有该笔款项没有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全额返还 100 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宁乡市人民法院于 20XX年 X 月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三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均到庭参与庭审。
二、律师辩护经过
庭审之中,沈悠悠律师紧扣民事诉讼举证规则与不当得利法定构成要件搭建完整抗辩逻辑。第一,直指原告诉请核心漏洞:原告仅口头陈述存入百万现金、存在保管约定,未提交银行存款凭证、保管书面协议、对账记录等任何实质证据,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第二,厘清基础法律关系,案涉资金往来全部发生在原告与第三人同居、共同经营期间,款项流转依附二人同居财产处置关系,并非无缘由的资金交付,不符合不当得利 “无法律依据获利” 的法定条件;第三,以双方事后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为关键证据,佐证二人已对同居期间所有财产作出一次性终局划分,原告时隔许久单方反悔索要钱款,缺乏事实与法律支撑,层层辩驳推翻原告全部主张。
三、判决结果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完全采纳沈悠悠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涉案款项往来依托同居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基础民事关系产生,不属于不当得利范畴。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作出判决:驳回原告BX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XXX元,全部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无需返还 100 万元巨款,当事人一审全盘胜诉。
四、律师价值
沈悠悠律师精准区分婚恋同居财产往来与不当得利边界,牢牢抓住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击破原告虚构的资金保管事实;依托双方签署的财产协议固定案件事实,从根源否定不当得利成立前提,成功为当事人保住 100 万元巨额财产。面对大额财产恶意追偿案件,凭借扎实民法功底与庭审实务经验,高效规避当事人无端财产损失,充分守护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
五、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如您遭遇他人提起不当得利索要钱款起诉,可第一时间联系湖南宁乡沈悠悠律师
1、恋爱、同居期间双方存在转账、现金交付、资金交由对方亲属代管等往来,分手后对方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索要大额资金;
2、合伙经营、共同做生意产生资金流转,合作结束后一方反悔,凭空主张钱款属于不当得利要求全额返还;
3、款项交付存在赠与、代为开支、共同消费等基础缘由,对方刻意抛开原有法律关系,套用不当得利规则恶意起诉追偿;
4、原告无转账流水、交付凭证等实质证据,仅凭单方说辞索要几十万乃至百万款项,需要应诉举证抗辩;
5、双方此前已签订财产分割、分手协议对钱款处置完毕,事后一方反悔另行提起不当得利诉讼;
6、一审不利,被法院判令返还钱款,需梳理证据、找准法律要点上诉二审,撤销原判挽回财产损失。
沈悠悠律师深耕婚姻家事、财产纠纷、不当得利诉讼多年,可针对同居财产析产、资金往来定性、举证梳理、恶意诉讼抗辩、一二审全程代理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细致拆解对方不合理诉求,精准界定款项法律性质,依法守住当事人存款、资金等财产权益。
恋爱同居、合伙经营极易留下资金纠纷隐患,不少人分手后会借用不当得利名义无端索要钱财。沈悠悠律师擅长梳理繁杂资金往来事实、运用举证规则化解诉讼风险,妥善处理各类大额钱款追偿纠纷,全方位为当事人筑牢财产法律防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