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物业公司提起本诉,主张按1.20元/㎡/月标准,索要20192022年商铺物业费209320元及利息62796元,合计272116元。我方当事人作为商铺业主提出反诉:案涉房屋包含2315㎡地下室,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地下室仓储用途物业费应为0.40元/㎡/月,物业公司此前按1.20元/㎡/月多收取物业费100008元,要求予以返还;小区屋面属于物业共用部位,物业拒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当事人自行委托第三方维修屋顶,支出维修费213300元,请求物业公司承担该笔维修款项。物业公司抗辩商铺地下室统一适用1.20元/㎡/月收费、屋顶维修不在物业服务范围,请求驳回全部反诉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
##办案经过
叶建驰律师代理反诉方参与一审庭审,重点梳理拆解《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条款,提取地下室0.40元/㎡/月收费约定,对对方多组收费标准证据进行质证,否定其证明效力。提交维修合同、发票、漏雨情况证明等全套证据,论证屋面属于物业法定共用部位养护义务范畴,虽房屋已过工程质保期,但日常维护责任仍归属物业公司,清晰区分工程质保与物业日常维保的法律边界,完成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采信代理意见,认定商铺地下室应当执行0.40元/㎡/月物业费标准,屋顶维修义务由物业公司承担。判决我方支付物业费120424元;物业公司向我方返还多收物业费100008元、给付维修费213300元,合计313308元;驳回双方其余诉讼请求,反诉核心诉求得到一审法院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