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双方签订书面借据,确认出借130万元用于工程周转,债务人分三次现金还款合计87.6万元,后又以车辆抵账15万元。一审法院以无大额转账流水、无利息约定为由,认定借贷关系不成立,全额驳回原告诉请,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律师提起上诉,主张剩余欠款债权。
##办案经过
叶建驰律师二审代理上诉人,梳理完整借据、三次还款凭证、车辆抵账协议等全套证据,区分案涉借款与案外人合伙投资款项的法律边界。庭审重点论证债务人自认收到案涉130万元、多次主动还款及车辆抵账行为足以佐证借贷真实存在,对方主张款项为合伙投资无有效证据支撑,同时主张签字配偶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完整阐述民间借贷法律适用规则。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全部上诉代理意见,裁定撤销一审驳回判决;认定借贷关系成立,二被告共同偿还剩余借款274000元;逾期付款加倍支付迟延利息,一、二审诉讼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当事人债权诉求二审全部得到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