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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统筹完整交易证据,区分疫情责任划分损失|大石桥市闫宏律师代理养殖企业|一、二审均胜诉,法院判令养殖户支付14094元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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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宏律师
辽宁中允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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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律师核心价值 统筹完整交易证据,区分疫情责任划分损失,一、二审抗辩全部成立,稳定胜诉结果,大幅降低己方诉讼成本。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双方签订肉鸡饲养回收合同,养殖企业统一提供鸡雏、饲料、兽药,养殖户出栏后由企业回购肉鸡抵扣成本。养殖结束后企业核算养殖户亏损欠款52768元诉至法院。养殖户一审抗辩:企业单方结算表重量不实、饲料金额无签字欠条佐证、疫情产生额外抓鸡、倒料损失应由双方共担,要求驳回原告诉请;一审判决结合疫情不可抗力,将欠款调减至14094元。养殖户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毛鸡重量少算、饲料虚高、疫情损失全部由企业承担,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全部诉求。

##办案经过

闫宏律师代理养殖企业参与一、二审诉讼。一审提交养殖回收合同、养殖户签字鸡苗兽药欠据、饲料付款凭证、送货司机证人证言、出栏抓鸡凭证、结算明细全套证据,针对养殖户各项抗辩逐一质证,结合疫情不可抗力法律规定,主张合理划分损失责任。二审针对上诉人无有效反证、单方估算重量与饲料量、未反诉费用等上诉理由逐条辩驳,夯实证据链效力,论证一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无误。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采信律师全部代理意见,认定养殖户无相反证据推翻重量、饲料金额认定,其额外费用未反诉不予处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养殖户十日内支付欠款14094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119元由养殖户承担152元,二审受理费153元全部由养殖户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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