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债务人经营个体商户因资金周转借款200000元,书面约定月利率1.5%,后续累计归还本金40000元、利息21000元,尚欠本金160000元。后债务人意外身亡,其配偶以不知情为由拒绝还款,两名子女也不愿承担债务,其中一名子女开庭无正当理由缺席。原告起诉要求配偶全额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两名子女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办案经过
闫宏律师代理原告参与诉讼,当庭提交原始借条、还款相关事实陈述等核心证据,围绕债务属性展开举证论证。律师主张借款发生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经营,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依据继承相关法律,提出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需在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针对被告抗辩意见逐一辩驳,厘清债务用途、还款明细、遗产偿债法律规则,完成完整庭审举证、质证及辩论。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代理律师全部诉讼观点,认定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令债务人配偶五日内偿还160000元本金,并按月利率1.5%支付2021年9月至实际清偿之日利息;两名子女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案涉本息承担清偿责任;案件减半收取诉讼费1725元,全部由三名被告共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