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投保重型半挂牵引车高速发生多车相撞事故,驾驶员全责,车辆投保车损险限额338520元,事故处于保险有效期内。事故产生施救费4600元,保险公司拒足额赔付,提出原告未提前定损、鉴定费与诉讼费属于保险免责范围,主张车辆损失应核减37000元不合理维修费用,拒绝承担鉴定相关支出。原告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车辆损失254600元、施救费46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鉴定费。
##办案经过
闫宏律师协同搭档共同代理原告出庭,提交保险单、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及驾驶员合规资质、施救费票据、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车辆损失评估报告等全套证据。针对保险公司各项抗辩逐一质证反驳,指出保险公司无有效证据佐证车辆维修费用不合理,亦未申请重新鉴定,司法鉴定报告合法有效;施救费、鉴定费均为确定事故损失产生的必要合理开支,保险公司应当承担。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完成全部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流程。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保险合同合法有效,采信司法鉴定报告确定车辆损失金额,驳回保险公司全部抗辩意见。判令保险公司十日内赔付车辆损失254600元、施救费4600元,合计理赔款259200元;案件减半收取诉讼费2630.75元、评估费9500元,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