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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部队诉某建设工程公司、周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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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律师核心价值体现(王裕斐律师) 在本案中,王裕斐律师作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其核心价值体现在: 精准的诉讼时效抗辩策略:王裕斐律师及其团队在答辩中首先即锁定“诉讼时效已过”这一程序性抗辩要点,准确计算了自合同履行完毕(2017年)及第三方审核报告出具(2020年)至原告起诉的时间跨度,并援引当时适用的《民法通则》关于二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使法院采纳了时效抗辩意见,从而以程序性理由直接终结了本案实体审理,避免了被告陷入冗长的实体争议。 多层次递进的防御性答辩架构:在时效抗辩之外,王裕斐律师团队还构建了“法律关系定性为买卖合同(非建设工程合同)→合同为固定总价(无需审计)→单方审计对被告无约束力”的递进式答辩体系。尽管法院最终未就这些实体抗辩作出评述,但该布局展现了全面的应诉思维,有效压缩了原告的论证空间,为主张时效抗辩争取了更为有利的庭审态势。 对证据效力的精准质疑:针对原告核心证据——《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王裕斐律师团队指出该报告系原告单方委托、未通知被告参与、出具前后未征求被告意见,故对被告不产生法律效力。这一质证意见有效削弱了原告主张“超付款项”的事实基础,即便时效抗辩未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某部队诉某建设工程公司、周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情详情

原告某部队与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于2017年签订《自助餐台供货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制作食堂自助餐台,合同约定了分步付款方式(主体框架完成付35%、完工验收付50%、审计合格付10%、质保期满付5%)。原告按约分两次预付了共计199,000元。施工完毕后,原告单方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进行结算审核,该机构于2020年出具审核报告,将工程造价审定为174,665.63元,据此原告认为其多付了24,334.37元。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超付款项。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合同签订及履行均发生于2017年,原告委托的第三方审核报告于2020年出具,即便从该时间点起算诉讼时效,原告提起诉讼时也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且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诉讼时效内向被告主张过权利。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案件总结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诉讼时效是否已过。法院最终以原告起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其诉讼请求,未对工程款是否超付等实体问题作出认定。该案体现了诉讼时效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刚性适用,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的,将丧失胜诉权。

律师核心价值体现(王裕斐律师)

在本案中,王裕斐律师作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其核心价值体现在:

精准的诉讼时效抗辩策略:王裕斐律师及其团队在答辩中首先即锁定“诉讼时效已过”这一程序性抗辩要点,准确计算了自合同履行完毕(2017年)及第三方审核报告出具(2020年)至原告起诉的时间跨度,并援引当时适用的《民法通则》关于二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使法院采纳了时效抗辩意见,从而以程序性理由直接终结了本案实体审理,避免了被告陷入冗长的实体争议。

 

多层次递进的防御性答辩架构:在时效抗辩之外,王裕斐律师团队还构建了“法律关系定性为买卖合同(非建设工程合同)→合同为固定总价(无需审计)→单方审计对被告无约束力”的递进式答辩体系。尽管法院最终未就这些实体抗辩作出评述,但该布局展现了全面的应诉思维,有效压缩了原告的论证空间,为主张时效抗辩争取了更为有利的庭审态势。

 

对证据效力的精准质疑:针对原告核心证据——《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王裕斐律师团队指出该报告系原告单方委托、未通知被告参与、出具前后未征求被告意见,故对被告不产生法律效力。这一质证意见有效削弱了原告主张“超付款项”的事实基础,即便时效抗辩未被采纳,也为实体审理中的被告立场奠定了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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