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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杰律师代理某轻工公司劳动争议案取得部分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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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杰律师在本案中作为某轻工公司的代理人,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原告提出的高额加班费及经济补偿诉求,王律师精准梳理案件事实,通过提交劳动合同、工资签收表及规章制度等关键证据,有力证明了公司已足额支付包含固定加班费在内的劳动报酬,成功驳回了原告关于延时及休息日加班费的不实主张。同时,王律师在庭审中准确界定劳动关系解除的法律性质,有效隔离了关联公司的连带责任风险,最大程度维护了某轻工公司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卓越的法律策略制定与证据组织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黄X诉称,其于2022年3月入职某实业公司,后被安排至关联公司某轻工公司从事生产组长工作,约定月工资1万元。黄X主张两公司在财务、管理人员上存在混同,且未依法缴纳社保、无故克扣工资、未足额支付加班费及未休年假工资。黄X于2024年6月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诉请确认与某轻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某轻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2.3万余元、休息日及延时加班费二十余万元、未休年假工资1.6万余元、拖欠及克扣工资1.8万余元等,并要求某实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某实业公司辩称其主体不适格。某轻工公司辩称,双方签有劳动合同,未缴社保系黄X个人要求;工资已足额发放且包含固定加班费,不存在拖欠及克扣,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某实业公司与某轻工公司是否存在混同用工,某实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二,某轻工公司是否存在拖欠、克扣工资及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的情形;第三,某轻工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X与某轻工公司自2022年3月7日至2024年7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关于克扣工资,某轻工公司主张的品质赔偿因缺乏返工数量及单价等证据佐证,依据不足,法院支持黄X要求返还七千余元克扣工资的诉求。关于加班费,黄X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存在延长工作时间及法定休假日加班,且其出勤记录显示已享受休息,加之工资中已包含固定加班费,故对加班费诉求不予支持。关于未休年休假,经依法折算黄X未休年休假3.5天,某轻工公司应支付两千九百余元。关于经济补偿,因某轻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黄X据此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某轻工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2.3万余元。关于混同用工,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某实业公司存在混同用工,驳回对其的诉请。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某轻工公司支付品质赔偿扣款七千余元、拖欠工资1.1万余元、未休年休假工资两千九百余元及经济补偿2.3万余元,驳回黄X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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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概况 王俊杰律师是福建三乾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持有集美大学(双一流大学)法学专业学士学位。他深耕劳动、工伤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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