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3月,原告李X通过被告王X与被告孙X签订《车辆转押协议》,以9.6万元购买一辆某AXXXXX宝马轿车,约定丢车包赔。李X支付全款后,孙X交付车辆。同年7月,该车被某融资租赁公司工作人员拖走。李X联系被告要求退款遭拒,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购车款9.6万元。孙X辩称其仅为案外人周X代为签约收款,双方系行纪合同关系,且李X明知车辆不能过户及存在抵押风险,应自行承担损失。王X辩称其仅为中介,收取五百元定金。周X述称其与孙X合伙卖车,仅收到4.15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孙X是否为本案适格主体;二是李X返还购车款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应由谁返还及返还数额。
关于焦点一,法院认为,涉案协议由李X与孙X签订,李X向孙X支付部分购车款,孙X交付车辆及权属证书复印件,根据合同相对性,孙X系适格主体,双方实为买卖合同关系。孙X与周X的内部关系不影响本案合同相对性。
关于焦点二,法院认为,孙X未取得车辆所有权且车辆存在抵押权负担,致使李X失去使用权,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李X有权解除合同。但李X明知车辆为抵押车仍以低价购买,对合同解除亦有过错。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及李X实际使用车辆四个半月的情况,酌定孙X承担90%责任,李X承担10%责任。因“丢车包赔”系李X自行添加,不予支持全额退款。结合证据认定李X已支付9.6万元,孙X应返还8.64万元,扣除王X同意返还的五百元,孙X还需返还8.59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被告孙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X车款8.59万元;二、被告王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X购车款五百元;三、驳回原告李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由原告李X负担一百余元,被告孙X负担九百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