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两家关联经营主体承接分公司广告展板、物料制作承揽业务,完工后经对方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结算总金额102695元。分公司以已付清120143元、两家原告无合同关系、结算单据无效为由拒付全款,总公司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应诉。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全额支付102695元制作费并承担诉讼费。被告提交旧合同复印件、付款凭证,主张案涉款项已全部结清。
##办案经过
曹健律师代理两名原告共同出庭,提交盖章承揽合同、多份签字结算单、现场施工照片、法院调取工作人员聊天笔录、同类案件卷宗佐证交易习惯。庭审区分120143元为往期结清款项,与本次诉请工程分属不同项目;指出被告仅提供合同复印件无法作为有效抗辩依据;针对无签字单据10233元主动接受法院扣减,完整论证分公司付款义务、总公司法人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扣除无签字单据10233元,判令分公司五日内支付广告制作费92462元,总公司对该笔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驳回其余诉求。案件受理费2353.90元减半收取1176.95元,全部由两名被告共同承担,逾期付款加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