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杨荣律师代理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被驳回

  • 公司经营
公司经营
杨荣律师 在线
贵州维律(三穗)律...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5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杨荣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被告提出涉嫌刑事犯罪及债权转让未通知的复杂抗辩,杨律师全面梳理了购车、贷款、放款及债权转让的全链条证据,试图构建完整的追偿权逻辑闭环。在庭审中,杨律师针对被告关于“恶意诉讼”和“证据捏造”的指控进行了有力反驳,清晰阐述了原告代偿事实与债权受让的合法性。尽管因债权转让通知送达证据瑕疵导致败诉,但杨律师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展现出的专业素养、对金融追偿业务的深刻理解以及严谨的诉讼策略,为客户后续完善合规流程、补充送达证据提供了宝贵的实务参考。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0年10月,被告陈某勇与张XX在某汽贸公司购买汽车一台,总价12.3万余元,支付首付4.8万余元。剩余车款及增值服务费以车辆抵押贷款方式还款。二被告与XXX金融公司签订《抵押贷款合同》,贷款总额9.7万余元,期限36个月。XXX金融公司将贷款交予原告XXX服务公司,原告又将款项转至XXX贸易公司,最终款项转入案外人潘XX账户。案涉车辆登记上牌并抵押给XXX金融公司。

至2022年4月,二被告拖欠贷款本息10.5万余元。XXX金融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代偿后受让债权,并向二被告下发《债权转让通知书》。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代偿款10.5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及债权转让是否对被告发生效力。

二被告辩称,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理由包括:其一,二被告与案外人易XX等人的合同行为已被刑事判决认定为非法集资和诈骗,购车款未进入售车企业账户,原告与XXX金融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对二被告无约束力;其二,XXX金融公司未将《债权转让通知书》和《债权转让协议》副本依法送达给二被告,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此外,二被告认为原告捏造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据,属恶意诉讼。

原告则主张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已履行代偿义务并通知被告,被告应承担还款义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XXX金融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原告,但原告提供的邮件送达回单仅为寄件人存根联,无法证明债权转让通知书已实际送达给二被告。因此,该债权转让对二被告不发生效力。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XXX服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0余元由原告负担。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杨荣律师
杨荣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杨荣律师
5.0分热情执业:5年
杨荣律师
15226202****2241 执业认证
  • 贵州维律(三穗)律师... 主办律师
  •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金穗路5号
  • 137 6551 4282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