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张XX与被告张XX于婚后育有一子张XX。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推移,因生活琐事及性格差异,双方矛盾逐渐加深,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为妥善解决婚姻问题,原告张XX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婚姻关系,并向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求涉及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房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某法院于2024年9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张XX委托杨荣律师作为其一般代理人,全程参与本案的诉讼与调解工作。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杨荣律师与对方沟通及法院组织,归纳出以下核心争议焦点:其一,婚姻关系的解除及子女抚养安排。双方对离婚均无异议,但对婚生子张XX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承担方式及探视权的具体行使需达成一致。其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双方共同拥有一套位于某市某路某号某小区某栋某单元某楼某号的房屋,该房屋尚有按揭贷款未结清,需明确房屋所有权归属及后续贷款的偿还主体。其三,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界定。双方尚欠某信用社贷款5万元及利息,需明确分担比例;同时,需厘清双方各自名义下的其他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避免后续产生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张XX与被告张XX自愿离婚;二、婚生子张XX由被告张XX直接抚养,抚养费由被告张XX自行承担,原告张XX依法享有探视权;三、位于某市某路某号某小区某栋某单元某楼某号的房屋归被告张XX所有,剩余按揭贷款由被告张XX自行偿还;四、尚欠某信用社的5万元贷款及利息,由原告张XX与被告张XX各承担一半(即各偿还2.5万元及利息);五、原告张XX与被告张XX各自名义下的借款均认定为个人债务,由各自自行偿还;六、原告张XX于2024年10月30日前将个人物品搬离上述房屋。案件受理费八百余元,由原告张XX自愿负担。某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并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