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相邻两方农户上世纪70年代先后购置相邻房屋,房屋交界处共同修建伙墙,双方共用该界墙四十余年。后一方擅自拆除共用院墙,主张界墙全XX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原告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对方将拆除伙墙恢复原状,另主张赔偿损失2000元。一审法院现场实地丈量宅基地,结合权属登记认定案涉墙体为双方共用伙墙,判令被告复原墙体,驳回损失诉求。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提交土地证、证人证言,主张丈量基点错误、墙体权属归己方。
##办案经过
曹健律师作为原告二审代理人出庭,结合宅基地登记档案、法院现场勘验实测数据、四十余年共用事实展开答辩。依据相邻关系法律规定,说明房屋交界处为合理丈量基准,对方主张的测量方式违背生活常理;上诉人无充分证据证明墙体专属其宅基地,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请求二审维持恢复原状的一审判决。二审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采信全部代理意见,认定案涉墙体属于双方共用伙墙,上诉人上诉理由无事实法律依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三日内复原拆除界墙;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00元全部由上诉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