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3月借款人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3%,借期6个月,两名自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到期后2年。到期后双方签订延期协议,保证人未在延期文书签字。借款人付息至2018年12月27日后不再还本付息。出借人起诉,要求偿还本金50000元,自2018年12月28日按月2%计息,另赔付律师费3000元。庭审中各方提出抗辩:借款人称按月4%付息;两名保证人以未续签担保为由拒绝担责。
##办案经过
曹健律师作为出借人代理人出庭,提交借条、转账凭证、担保协议、延期协议完整证据链。当庭明确保证期间2年,起诉时间未超担保时效,延期未加重保证人责任,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责任;对方超4%付息无证据支撑不予认可;主动将原月息3%调整至司法保护上限月2%,同时说明律师费诉求缺乏法律依据,完整完成举证与法律辩论。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全部代理意见,判令借款人十日内偿还本金50000元,并自2018年12月28日按月2%支付利息;两名保证人对全部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律师费诉求。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由三名被告共同承担,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