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机动车追尾事故,交警认定肇事驾驶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受损车辆产生维修费用95973.94元。肇事车辆登记所有人为第二被告,投保交强险及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原告起诉三名被告,主张车辆维修费95973.94元、代步租车费17000元,合计112973.94元。庭审前原告与肇事驾驶人就代步费达成和解并履行,当庭放弃该项诉求。保险公司抗辩车辆属于营运租赁车辆,商业险不予赔付,仅同意交强险范围内理赔,车辆登记所有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办案经过
曹健律师代理受损车主出庭,提交事故责任认定书、维修发票、维修明细完整举证车辆实际损失。针对保险公司提交的录音证据进行质证,指出该录音无原始载体、无明确对话人及车辆信息,无法证明案涉车辆为营运车辆,保险拒赔理由无事实依据。结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主张事故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全额承担维修费用。
##案件结果
法院不采信保险公司营运车辆拒赔抗辩,判令保险公司十日内全额赔付车辆维修费95973.94元;代步费已和解,驳回其余诉求。案件受理费2559.48元减半收取1279.74元由原告自行承担,逾期付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