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男女双方自2015年相识,随后建立同居关系。同居期间二人共同商议购置合肥市一套房屋,房屋买卖合同由双方共同作为买方签署,但不动产产权仅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购房首付款部分资金由男方出资,后续房屋按揭贷款长期由女方名下银行卡偿还,男方持续向女方转账,用于分担房贷支出。双方同居多年,未办理结婚登记。后期双方感情破裂、结束同居关系。女方在男方不知情情形下,自行将案涉房屋出售给第三方并完成过户。男方起诉至法院,主张案涉房屋属于同居期间双方按份共有,要求女方赔偿擅自出售房屋造成的财产损失。
二、事实认定要点双方不存在婚姻登记记录,仅构成同居关系;案涉房屋购买合意形成于二人同居阶段,买卖合同共同签署,证实双方共同购房的初始意思表示;
不动产登记仅登记女方一人,不能直接等同于房屋单独归女方个人所有;男方举证证明支付部分首付款,长期持续向女方转账用于分担按揭贷款;女方抗辩转账属于日常赠与、共同生活开支;女方未经男方同意,将房屋对外出售,现已完成产权过户;双方对同居期间财产归属没有书面约定。
三、法院判决思路不直接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割规则,同居析产遵循出资贡献原则;结合首付款出资、还贷资金投入、双方共同生活时长、家务付出、子女抚养等综合因素,认定双方对房产的贡献比例;女方未经共有人同意单方处置共有房屋,房屋已经过户至案外第三人,客观无法分割房屋,转化为折价赔偿;结合房屋成交价格、双方贡献占比,判令女方向男方支付相应财产补偿;超出法院认定出资贡献部分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四、法院核心说理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不存在法定共同财产制度。在双方没有书面财产约定的前提下,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不能当然推定共同共有。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重点审查购置财产时双方是否具备共同购置合意、各方实际资金出资数额,同时兼顾共同生活付出、人身依附关系等因素,按照出资贡献合理分割财产。不动产登记仅具有对外公示效力,登记权利人不代表绝对唯一产权人。一方擅自处分双方同居期间共有财产,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适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09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1条(善意取得)、第312条,无权处分共有财产的责任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条: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法司法观点:同居析产以出资贡献为核心标准,区别于夫妻共同财产推定共有规则。
六、律师办案心得很多当事人存在误区:误区1:一起同居多年,财产就应当一人一半。误区2:房产证登记谁名字,房子就完全归谁。误区3:转账记录在手,就一定能够平分房产。结合本案可以清晰看到:同居析产案件举证门槛远高于离婚案件。婚姻关系有法律推定共有,同居关系全部需要原告举证:共同购房合意、资金出资凭证。仅有转账记录,无法证明款项用于购房还贷的,存在极大败诉风险。另外,一旦房屋被一方私自出售、过户第三人,无法追回房屋,诉讼只能主张折价补偿。纠纷爆发后再取证难度极大,聊天记录、转账备注、出资凭证极易灭失。同时实务中裁判尺度存在地域差异:部分法院严格只看资金流水;部分法院适度照顾家务、抚育付出。提前固定合意证据,是案件胜负关键。
七、实务法律建议
✅ 建议1:同居共同购置房产,尽量签订书面《同居财产协议》,明确出资比例、产权归属、处置权限;✅ 建议2:共同出资买房,尽量在不动产登记簿登记双方名字;客观只能登记一人名下的,留存书面共同购房协议;✅ 建议3:转账用于房贷、购房出资时,转账备注清晰写明“代付房屋按揭款”“共同购房出资”,避免被认定为生活赠与;✅ 建议4:妥善保存聊天记录、购房合同、资金流水、交房单据,原始记录不要随意删除;✅ 建议5:感情破裂及时协商财产分割,不要等到一方私自变卖资产后再起诉;资产一旦转让给善意第三人,物权无法追回,维权成本大幅上升;✅ 建议6:同居析产诉讼,优先整理两大核心证据:①共同购置财产合意证据;②对应出资凭证,二者缺一不可。
